(湘车改〔2017〕3号,2017年9月23日)
二、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意见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企业,不含境外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委、省文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及省政府直接管理或者授权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本意见适用的岗位和人员为上述省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本意见所指公务用车包括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实物保障用车,以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商务接待、执纪执勤等实际需要配备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积极稳妥改革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履职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副职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履职需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上限为3200元/月;副职负责人上限为2600元/月。企业主要负责人更新或保留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5〕23号)有关标准执行。
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企业负责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星沙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集团总部不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原则上以企业总部所在地城区范围为限。
2.有序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省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实际需要保留和配备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取消其他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保留的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2.6升(含),可保留的商务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3.0升(含)。新配备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标准为:轿车型车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型车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0万元以内、排气量2.5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3.分级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属国有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因地处偏远、社会化保障难度大和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可以为子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不得高于上级企业的配置标准。
(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
1.集中与统一管理。省属国有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购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不得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执行重点任务除外)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为本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车辆保障。
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更新标准原则上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应当继续使用。特殊用途车辆、工程施工用车等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可以按照物尽其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前更新。
2.编制与预算管理。省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实用节俭、保障工作的原则,对公务用车严格实施车辆编制管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车型、排量。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集团总部公务用车编制,省属国有企业负责核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省属国有企业长期租赁的公务用车也应纳入车辆编制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于当年度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3.审核与监督管理。省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新购置公务用车,以及依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需重新核定集团总部公务用车编制的,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关财政控购手续。
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属企业公务用车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超编、超标现象发生。除涉及商业机密情况外,省属国有企业应将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配备的相关情况在集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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